冀科协〔2016〕64号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市委组织部、市科学技术局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科学技术协会,各省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:
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,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、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大力推进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在全社会弘扬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的风尚,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、敬业奉献、开拓创新、奋发有为,积极投身创新型河北建设,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。根据《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办法》,经省委组织部、省科学技术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,决定开展第九届“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”评选表彰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在自然科学、技术科学、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、普及与推广、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我省在职科技工作者,重点是在一线工作且努力拼搏、无私奉献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。“科技工作者”是指专业技术人员。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,县级以上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,科协基层组织专职工作人员,企业、事业单位中主要从事行政与管理工作的人员。曾获得过“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”称号的人员和省管干部不参加评选。
二、评选条件
(一)拥护党的领导,热爱祖国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科学精神、恪守科学道德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学风正派,在本行业、本领域具有良好声誉,在同行中堪称楷模。
(二)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大力推进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为创新型河北建设作出突出贡献;在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科技成果转化、科技人才培养、科技创新决策咨询、科技普及与传播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,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。
(三)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,先进事迹生动感人,有广泛的社会基础,为群众所公认。
三、名额分配
“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”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,每次不超过90名。 各市推荐名额主要根据所辖县、市、区(含高新区及各类开发区)的数量及科技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配;省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推荐名额是按照推荐总数的三分之一进行分配。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(附件1)。
四、推荐工作要求
(一)各推荐单位要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和评选工作。坚持“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、择优”的原则,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,保证评选质量。
(二)坚持以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品质、精神风貌和工作实绩为衡量基准,严格把关,优中选优,切实把德学双馨、事迹感人、创新创业成绩显著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出来,确保人选的先进性、典型性和代表性。适当考虑女性、青年、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比例。
(三)各推荐单位要制定科学、明确的评选办法,成立评审委员会,严格履行评选程序。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市委组织部、市科学技术局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科学技术协会拟推荐的候选人,需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(协调)小组审核同意后,由市科协负责上报;各省级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拟推荐的候选人在征得候选人工作单位和本会挂靠单位党委(党组)意见后推荐。各推荐单位应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在本地区、本学会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(四)严肃评选纪律,对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对象,要进行认真研究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(五)候选人推荐材料是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的主要依据,要求上报材料客观准确,重点突出候选人的创新性成就和贡献。对材料填报不实者,实行一票 |